“业破人亡”----一场被公权力葬送前途的企业悲剧
“业破人亡”----一场被公权力葬送前途的企业悲剧
数年的事业打拼,终点却回到了起点。命运跟张家口德胜魁皮草有限公 司开了个“玩笑”,只不过这个玩笑的代价令其法人代 表王 建 平无法承受。
张家口德胜魁皮草有限公 司是从事裘皮服装出口加工服 务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该公 司与俄罗斯企业签订了一笔800万美元的裘皮出口买卖合同,并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裘皮服装3602件,实际出口裘皮服装3367件,收汇400万美元,库存价值6050万元。为了顺利完成出口外销,该公 司于2009年2月至12月先后提交了6期出口退税材料,涉及退税款高达400万元。公 司负责人王 建 平向记者反映到:“没想到这笔出口退税竟然成为了公 司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有关部门不办 理、不说明、不理睬,我们成了公权力滥用的牺 牲 品!”
出口退税阻碍重重,税务机 关滥用职权
德胜魁的负责人向记者爆料,从2009年2月至2011年5月,张 家 口市国 家税 务 局,组 织稽查局,公 安局,专案组,前后十多次来企业进行调 查,可历经两年半的时间公 司出口退税的申报材料就如同石沉大海,迟迟没有回音。公 司生产的裘皮产品与国内规格不同,无法在国内进行销 售,大量的库存随着税务机 关日复一日的拖拉而积压,公 司损失重大。为了减少损失持续扩张,公 司在宣化第四税务分 局的监 督下进行库存处理,将价值6065万元裘皮服装及原材料作低 价处理收回2700万元,按斤销 售仅收回240万元,库存处理后仍造成亏损3130万元!从2010年元月开始,公 司几乎就处于停产倒闭的状态。等到2011年6 月 4日张 家 口市宣化区国税第四分 局竟然做出了拒绝出口退税的行政决定,理由是公 司的皮收 购业 务和生皮熟制业 务不真 实,出口退税资料未通 过。公 司不服向张 家 口市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国税局的行政效率亦是一拖再拖。2011年6 月25日,公 司无奈向河北省国税局申 诉反映张 家 口市国税局在办 理出口退税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河北省国税局答复会督促市国税局妥善处理该纠纷,但谁直到2012年2月27日,张 家 口国税局才认定宣化区国税第四分 局没有决定权属于行政违法,将该决定撤销。
“税务机 关办错了事情,上级撤销错误的决定竟然花了将近1年的时间,难道行政执 法是没有时间限 制的吗?这些时间足以让一个企业损失惨重!”德胜魁的负责人王 建 平向记者唏嘘道。谁知事后拥有行政决定权的张 家 口国税局以张国税审不准字第[1]号决定书再次拒绝了德胜魁公 司的出口退税申请。该公 司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向河北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国税局亦维持了张 家 口市国税局的行政决定。公 司的出口退税权被吊销,申报被停止,所有票据申领被拒绝,退税款也被扣 押没收!
“与税务机 关缠了4年,结果公 司的自主经营权被 干预,出口的权 利被禁止,公 司倒闭破产,这难道不是在用公权力的刀割外资企业的命脉吗?”
司法维 权却久拖不决 家中老母被 逼致 死
德胜魁公 司对河北省国税局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于2012年3月12日向张 家 口市桥东人 民法 院(以下简称桥东法 院)因出口退税事宜将被告张 家 口市国税局告上法庭,行政诉 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不为原告办 理出口退税事宜属于行政违法”,但时至今日,桥东法 院拒不确认张 家 口市国税局致害行为违法。
记者向王 建 平问道:“法 院按照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期限是有严格限 制的,为何会一直不开庭呢?”,王 建 平继续向记者爆料道:“公 司经营每况愈下,怎么耐得住法 院一直不开庭审理?。2013年02月28日,王 建 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在网上公布事实真 相,同时心灰意冷地想去天 安门自 杀,而张 家 口的公权力机 构得知后担心自 杀会引起社 会轰动,到处抓 捕王 建 平,2013年3月7日凌晨1点到家里抓 捕王 建 平,王 建 平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受到重大刺 激,凌晨4点45分即死亡。 “难道只能任由司法者玩 弄诉 讼程序、干扰公 正审判,不允许受 害 人申 诉发声吗?一场官司、一条人命,一个公 民与国 家机 关据理力争得到的竟然是这样惨重的代价!”
在2013年6 月6日, 法 院不仅不开庭,恶意的向公 安部门报案后终结了行政诉 讼程序,永远无法启动该行政诉 讼程序,桥东法 院采取强 制措施将王 建 平以涉嫌持有伪 造的发 票罪移送公 安进行刑事侦 查。 2015年7月10日,张 家 口公 安局终于对司法机 关认为王 建 平涉嫌犯持有伪 造的发 票罪进行了处理,最终决定撤销该刑事案 件的立案,结果是“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事后,王 建 平咨询了有关法 律专 家及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行政诉 讼一直久拖不决,要行政诉 讼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可以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2016年1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刑事申 诉检 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关于办 理刑事赔偿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将一些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据此启动国 家赔偿程序,是贯彻实施国 家赔偿法在司法 理念和操作机制上的重大突破,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办案环节挂案不作结论形成的“程序梗阻”现象,改变了国 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 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 开了受 害 人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新《解释》关于特殊情形下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效打破了办案环节为规避赔偿责任而挂案不处理形成的程序障碍,也将倒逼法 办案工作更加公 正和规范。”来处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司法机 关程序违法,利益相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 家赔偿来获得权 利救济,来拯救自己企业财产的损害和灭失以及“出口经营自主 权”的侵害。
申请国 家赔偿遭拒,何时才能云开雾散?
然而理想很丰 满,现实骨 感而残酷。申请国 家赔偿的流程再次给王 建 平沉痛的打击。2016年7月15,德胜魁公 司向张 家 口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国 家赔偿。中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于当月裁定不予受理。公 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国 家赔偿委 员会申 诉,省高院赔偿委 员会2016年10月27日做出通知书,认为公 司应当向张 家 口市桥东区人 民法 院提起国 家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中级人 民法 院主张权 利。为了确认这一事实,德胜魁公 司向更高一级的最高人 民法 院赔偿委 员会申 诉,最高人 民法 院赔偿委 员会2017年2月28日亦给出了相同的答复。于是德胜魁公 司回到起点,于2017年4月14日向桥东区人 民法 院提出国 家赔偿,然而桥东区人 民法 院亦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德胜魁公 司无奈再次向中级法 院申请,2017年6 月30日,中级法 院又以公 司申请赔偿事项不符合法 律规定为由,再次决定不予受理德胜魁公 司的国 家赔偿申请。
王 建 平无奈又愤怒:“先是称申请赔偿的司法部门越级了,兜了一圈仍然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难道公权力侵害企业投资者物权、债权、股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就可以肆意妄为吗?我就要这样一直被所谓的程序玩 弄于鼓掌之中吗?”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 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 正的审判,其恶 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 正的审判则毁坏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 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 治的生命线,司法 不 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 坏作用。本案中王 建 平及其德胜魁公 司“业破人亡”的悲剧,和司法的无限期拖延无疑有着重大的联 系。
司法是调整社 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 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我 国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 正,把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 八 大以来,中 央出 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 制改 革的基础性、制 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 正高效权威的社 会主 义司法 制 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 不 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等侵害群众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这些行为践 踏了法 律的尊严,逾越了社 会公 正的底线,使得群众利益失去了最基本的法 律保 障。
德胜魁公 司应该如何 维 权?是否能够守得云开见月明?本报将对后续情况持续进行关注。
(编者/按)
2017年7月12日
张家口德胜魁皮草有限公 司是从事裘皮服装出口加工服 务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该公 司与俄罗斯企业签订了一笔800万美元的裘皮出口买卖合同,并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裘皮服装3602件,实际出口裘皮服装3367件,收汇400万美元,库存价值6050万元。为了顺利完成出口外销,该公 司于2009年2月至12月先后提交了6期出口退税材料,涉及退税款高达400万元。公 司负责人王 建 平向记者反映到:“没想到这笔出口退税竟然成为了公 司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有关部门不办 理、不说明、不理睬,我们成了公权力滥用的牺 牲 品!”
出口退税阻碍重重,税务机 关滥用职权
德胜魁的负责人向记者爆料,从2009年2月至2011年5月,张 家 口市国 家税 务 局,组 织稽查局,公 安局,专案组,前后十多次来企业进行调 查,可历经两年半的时间公 司出口退税的申报材料就如同石沉大海,迟迟没有回音。公 司生产的裘皮产品与国内规格不同,无法在国内进行销 售,大量的库存随着税务机 关日复一日的拖拉而积压,公 司损失重大。为了减少损失持续扩张,公 司在宣化第四税务分 局的监 督下进行库存处理,将价值6065万元裘皮服装及原材料作低 价处理收回2700万元,按斤销 售仅收回240万元,库存处理后仍造成亏损3130万元!从2010年元月开始,公 司几乎就处于停产倒闭的状态。等到2011年6 月 4日张 家 口市宣化区国税第四分 局竟然做出了拒绝出口退税的行政决定,理由是公 司的皮收 购业 务和生皮熟制业 务不真 实,出口退税资料未通 过。公 司不服向张 家 口市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国税局的行政效率亦是一拖再拖。2011年6 月25日,公 司无奈向河北省国税局申 诉反映张 家 口市国税局在办 理出口退税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河北省国税局答复会督促市国税局妥善处理该纠纷,但谁直到2012年2月27日,张 家 口国税局才认定宣化区国税第四分 局没有决定权属于行政违法,将该决定撤销。
“税务机 关办错了事情,上级撤销错误的决定竟然花了将近1年的时间,难道行政执 法是没有时间限 制的吗?这些时间足以让一个企业损失惨重!”德胜魁的负责人王 建 平向记者唏嘘道。谁知事后拥有行政决定权的张 家 口国税局以张国税审不准字第[1]号决定书再次拒绝了德胜魁公 司的出口退税申请。该公 司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向河北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国税局亦维持了张 家 口市国税局的行政决定。公 司的出口退税权被吊销,申报被停止,所有票据申领被拒绝,退税款也被扣 押没收!
“与税务机 关缠了4年,结果公 司的自主经营权被 干预,出口的权 利被禁止,公 司倒闭破产,这难道不是在用公权力的刀割外资企业的命脉吗?”
司法维 权却久拖不决 家中老母被 逼致 死
德胜魁公 司对河北省国税局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于2012年3月12日向张 家 口市桥东人 民法 院(以下简称桥东法 院)因出口退税事宜将被告张 家 口市国税局告上法庭,行政诉 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不为原告办 理出口退税事宜属于行政违法”,但时至今日,桥东法 院拒不确认张 家 口市国税局致害行为违法。
记者向王 建 平问道:“法 院按照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期限是有严格限 制的,为何会一直不开庭呢?”,王 建 平继续向记者爆料道:“公 司经营每况愈下,怎么耐得住法 院一直不开庭审理?。2013年02月28日,王 建 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在网上公布事实真 相,同时心灰意冷地想去天 安门自 杀,而张 家 口的公权力机 构得知后担心自 杀会引起社 会轰动,到处抓 捕王 建 平,2013年3月7日凌晨1点到家里抓 捕王 建 平,王 建 平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受到重大刺 激,凌晨4点45分即死亡。 “难道只能任由司法者玩 弄诉 讼程序、干扰公 正审判,不允许受 害 人申 诉发声吗?一场官司、一条人命,一个公 民与国 家机 关据理力争得到的竟然是这样惨重的代价!”
在2013年6 月6日, 法 院不仅不开庭,恶意的向公 安部门报案后终结了行政诉 讼程序,永远无法启动该行政诉 讼程序,桥东法 院采取强 制措施将王 建 平以涉嫌持有伪 造的发 票罪移送公 安进行刑事侦 查。 2015年7月10日,张 家 口公 安局终于对司法机 关认为王 建 平涉嫌犯持有伪 造的发 票罪进行了处理,最终决定撤销该刑事案 件的立案,结果是“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事后,王 建 平咨询了有关法 律专 家及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行政诉 讼一直久拖不决,要行政诉 讼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可以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2016年1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刑事申 诉检 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关于办 理刑事赔偿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将一些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据此启动国 家赔偿程序,是贯彻实施国 家赔偿法在司法 理念和操作机制上的重大突破,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办案环节挂案不作结论形成的“程序梗阻”现象,改变了国 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 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 开了受 害 人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新《解释》关于特殊情形下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效打破了办案环节为规避赔偿责任而挂案不处理形成的程序障碍,也将倒逼法 办案工作更加公 正和规范。”来处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司法机 关程序违法,利益相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 家赔偿来获得权 利救济,来拯救自己企业财产的损害和灭失以及“出口经营自主 权”的侵害。
申请国 家赔偿遭拒,何时才能云开雾散?
然而理想很丰 满,现实骨 感而残酷。申请国 家赔偿的流程再次给王 建 平沉痛的打击。2016年7月15,德胜魁公 司向张 家 口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国 家赔偿。中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于当月裁定不予受理。公 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国 家赔偿委 员会申 诉,省高院赔偿委 员会2016年10月27日做出通知书,认为公 司应当向张 家 口市桥东区人 民法 院提起国 家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中级人 民法 院主张权 利。为了确认这一事实,德胜魁公 司向更高一级的最高人 民法 院赔偿委 员会申 诉,最高人 民法 院赔偿委 员会2017年2月28日亦给出了相同的答复。于是德胜魁公 司回到起点,于2017年4月14日向桥东区人 民法 院提出国 家赔偿,然而桥东区人 民法 院亦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德胜魁公 司无奈再次向中级法 院申请,2017年6 月30日,中级法 院又以公 司申请赔偿事项不符合法 律规定为由,再次决定不予受理德胜魁公 司的国 家赔偿申请。
王 建 平无奈又愤怒:“先是称申请赔偿的司法部门越级了,兜了一圈仍然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难道公权力侵害企业投资者物权、债权、股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就可以肆意妄为吗?我就要这样一直被所谓的程序玩 弄于鼓掌之中吗?”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 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 正的审判,其恶 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 正的审判则毁坏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 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 治的生命线,司法 不 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 坏作用。本案中王 建 平及其德胜魁公 司“业破人亡”的悲剧,和司法的无限期拖延无疑有着重大的联 系。
司法是调整社 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 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我 国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 正,把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 八 大以来,中 央出 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 制改 革的基础性、制 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 正高效权威的社 会主 义司法 制 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 不 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等侵害群众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这些行为践 踏了法 律的尊严,逾越了社 会公 正的底线,使得群众利益失去了最基本的法 律保 障。
德胜魁公 司应该如何 维 权?是否能够守得云开见月明?本报将对后续情况持续进行关注。
(编者/按)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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