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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借贷纠纷案被质疑乱用诉讼权和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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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借贷纠纷案被质疑乱用诉讼权和审判权 Empty 浙江一借贷纠纷案被质疑乱用诉讼权和审判权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七月 29 2017, 07:44

浙江省法 院系统内出现这样一种自相矛盾的局面:就同一案 件的两个同样的裁定,一个法 院(诸暨和绍兴)作出的民事裁定将继续有效,一个法 院(义乌和金华)作出的民事裁定被撤销了,导致两个法 院之间已经生效的裁定之间的矛盾和冲 突

我刊读者王纪军近日向本刊来信反映其与寿小龙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诸暨市、绍兴市人 民法 院判 决后,寿小龙欺 骗义乌市人 民法 院立案再审、并以过期、失效的法规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出再审被质疑乱用诉 讼权。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5)浙商提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4)金义商初字第281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浙金商终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义乌市人 民法 院继续审理”,被质疑乱用审判权。

本刊记者实地采访后了解到:本案一审原告寿小龙于2012年6 月1日,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当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上所列的原告为寿小龙,被告为宣陆祥和王纪军。诉 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计人 民币300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上述借款清之日止按月息1.79%计付的利息;3、本案诉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陆宣祥涉嫌犯罪于同年7月30日该案中止诉 讼。2014年1月24日诸暨市人 民法 院以(2014)绍诸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作裁定:驳回寿小龙的起诉。寿小龙不服该民事裁定,于2014年3月6日向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浙绍商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寿小龙用同一诉 讼请求再次向义乌市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又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 决、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以上法 律规定,寿小龙在诸暨市人 民法 院和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民事裁定后,认为上述裁定有错误,就应该在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 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但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寿小龙并没有选择正常的司法救济渠道,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出再审申请,而是选择了向义乌市人 民法 院就同一诉 讼请求和同一当事人提起诉 讼。

我们发现,2014年7月25日,寿小龙向义乌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行为已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审判原则。原审法 院虽然没有直接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审理该案,但其在判 决书强调“原告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 讼,不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金华市人 民法 院也维持了这一判 决。这一判 决认定,客观上表明原审法 院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秉持和信守。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判 决、裁定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案 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一案在判 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 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 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以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寿小龙再审申请权 利不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

因为寿小龙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这一再审申请权的获得是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前提的;是故意隐瞒第一次诉 讼事实真 相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再审申请权 利不能得到法 律的保护。

同时,寿小龙提出再审申请时的法 律依据主要为:本案符合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五条的情形。寿小龙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而该<<规定>>在2015年1月19日就已经被最高人 民法 院废止(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不再适用。同时,寿小龙还其刻意回避了该<<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 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他依据失效的法规向浙江省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也是不能成 立的。

法 院的裁定被质疑乱用审判权

对于本案,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同意寿小龙的再审诉 讼请求,作出 (2015)浙商提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4)金义商初字第281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浙金商终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义乌市人 民法 院继续审理”。

从这一裁决中可以看出,在(2014)绍诸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浙绍商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不能同时撤销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法 院系统内出现这样一种自相矛盾的局面:同一诉 讼原告和被告、同一诉 讼请求、同一诉 讼事实和理由、同样的两个裁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个法 院(诸暨和绍兴)作出的民事裁定将继续有效。一个法 院(义乌和金华)作出的民事裁定被撤销了,并且要求继续审理,导致了两个法 院之间已经生效裁定之间的矛盾和冲 突,浙江高级人 民法 院被质疑乱用审判权,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刊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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