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政府财政局拨款空壳公司,致民工讨薪唯一希望彻底破灭。
蓬安县政府财政局拨款空壳公司,致民工讨薪唯一希望彻底破灭。
蓬安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空壳公司,致使建筑施工队伍血本无归。蓬安县财政局无视法律,恶意拨款,导致民工讨薪唯一希望彻底破灭。
【事件回顾】
2009年7月,仁寿县华南建筑工程公司下属一工程队受邀到蓬安县考察晟民养殖合作社猪厂的修建工程,参加了蓬安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会,目睹聆听了县政府官员县长袁林对晟民养殖的介绍,县领导将晟民养殖定义为四川省十大龙头企业,晟民养殖的工商注册,其注册资本金是513万元,其与县政府签定的合同是投资1000万修建猪厂。于是工程队与晟民签定了猪厂修建合同,并交纳了工程保证金30万元。该工程队如约履行自己的责任,按时进场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间,晟民养殖合作社就无任何资金拨付。由于晟民养殖合作社违约导致工程队无能力继续施工,晟民养殖终止了与华南建筑工程队的合同。而后晟民养殖合作社又以同样的方式收取施工保证金先后套入多家工程队。
华南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2011年9月起诉晟民养殖,胜诉后却一直无法得到执行。当地政府以保证招商引资企业为由,让法院的执行人员难以展开工作。2012年8月,蓬安法院在执行调查中,获悉有一笔建筑补偿款将由财政局划拨给晟民养殖,法院工作人员于2012年8月2日将关于冻结晟民养殖公司的拨款通知书送达蓬安县财政局。然而,蓬安县财政局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仍然于2012年10月16日将款拨付给晟民养殖。此款既然是修建补偿款,不论多少,晟民应该按比例给付施工队伍,然而此款到了晟民养殖于九月份新开的公司账户上立即全部被提走,几个相关的工程队无一家得到一分钱的拨款。蓬安县财政局无视法律,恶意拨款,导致民工讨薪唯一希望彻底破灭。蓬安法院在财政局恶意拨出已冻结款后也根本再未追究财政局责任。工程队多方求助,多方上诉至今仍然得不到解决。
【事件质疑】
一个注册资金513万的公司,一个投资千万的项目,为什么会在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拨款时间就没有资金?
在华南建筑工程公司修建的过程中,晟民养殖合作社是没有其他任何资金投在该项目范围内的,那么那个注册资本金513万呢? 如此巨大的款项短期内到哪里去了? 难道513万的注册资金本来就是子虚乌有吗? 晟民养殖合作社做法是否涉嫌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 虚假注资与抽逃资金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158,159条?
晟民养殖如果涉嫌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那其注册资金513万是否属于数额巨大?在这个刑事问题上其公司法人潘文是否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 而蓬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其大开方便之门,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政府一些官员是否与其共同犯罪?是否是同谋? 如果不是与该公司老板法人潘文同谋,其在注册问题上,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是否也犯有失察赎职的过错?
蓬安县财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蓬安县法院冻结执行书的存在,致使拨款落入潘文个人腰包,造成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损失,其行为同样违反了刑法第397条,刑法第403条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刑法难道不是犯罪吗?这背后是否牵涉到更深的***问题?
晟民公司的法人潘文多年来一直在外,以晟民养殖为平台,四处融资,然而所融资金并不用于猪厂的实际建设与生产中,政府的补偿拨款也同样挪作他用,法人潘文更利用其关系网,做虚假资产报告,将一个一般的猪厂做成资产上亿的报告意欲骗取国家生猪产业政策贷款,这是否已经是在实施犯罪?其行为现在虽然还未得逞,但如果相关部门如不重视必将会导致更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难道一切都要等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才去追查吗? 一个上亿的无息贷款是一个人可以操作的下来吗?这国家惠农政策到了实施部门难道不会变成滋生***的摇篮吗?
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是在引资企业合理合法的建设和经营前提下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不是给企业提供经济犯罪的平台。招商引资虽然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地方政策是否就能够因此而大于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为了政绩就可以纵容他人触犯国家的刑法?难道应该让招商引资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吗?地方政府是否应该对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与走向有个监督与控制的措施?是否更应该对政府出资补偿补助资金有个严格的监督管理?然而蓬安县政府畜牧局财政局一直无视民工队伍的求助与上访,置底层老百姓生死于不顾。这难道是为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正确的做法吗?为一个空壳公司做保护,这背后难道没有政府官员更深层次的犯罪活动吗?
蓬安县财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蓬安县法院的冻结执行通知书,恶意拨款给晟民养殖,这种敢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行为难道仅仅只是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吗?没有利益的渗透,他们就会轻易的去违反 党纪国法吗?多个部门协调一致,统一枉法,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问题,难道是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吗?这是否是在保护某些政府官员的一些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
蓬安人民法院本来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有权责令财政局限期追回拨付的款项;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财政局在支付的数额内向工程队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却再未追究财政局的相关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尽职尽责了吗?难道法院真的就无权处置违法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工作人员吗?
【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明文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3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事件相关事】
法人潘文曾对追讨欠款的华南公司工程队的人多次说其在北京的关系,以及其正在运作的生猪产业贷款,并说北京方面让其将资产做成两亿的项目报告,而他一直犯愁的是如何“做大”“做强”这个猪场,请人做的报告也就只能做到1.5亿。工程队的人也在其车上发现一本看似极为正规的关于猪场的计划书。不论其说的北京关系是否存在,这本计划书至少可以说明潘文一直在利用晟民养殖合作社这个平台在外大做文章。
潘文曾在华南公司施工期间,将其在省财政厅的朋友带到蓬安县,而出面郑重接待的是蓬安县财政局的一把手。由此可以看到潘文与财政部门的官员交往不是一般化的。无怪乎,蓬安县财政局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恶意将已经冻结的拨款拨给潘文。
潘文在一个节日找蓬安县畜牧局领导,曾一次就买了两万元的烟酒。潘亦曾言,每次的补助款可不是他一人所能全得的。
潘文在华南公司人员又一次的追讨过程中,又言及其与李春城的秘书的关系,说其经常与之在锦江宾馆打牌。
潘文在猪场的全权管理者沙某曾对华南公司的人说,老板上面有人,如果有拨款了,根本不会让底下人知道,上面一个电话,几个部门的领导坐在茶楼就可以把事情处理了,把钱分了。也难怪此次建圈补助款根本无人知道,如果不是华南公司人员再次去找法院执行局,随同法院执行局的人一同到财政局才获知此事,恐怕除了潘文及财政局处理此事的几个人知道外,没有任何人会知道有这么近七十万的资金流入了个人的口袋。
【一个没有结局的事件】
天下事了尤未了,岂能不了了之。对于蓬安县招商引进空壳公司,对于蓬安县财政局恶意拨走民工款的事件,对于华南公司民工的各级各部门的求助与上访,其结果是怎样的,我们必当极力关注事件的发展。
本文内容绝对属实,敬请各界人士关注此事。联系电话:15609036869 刘先生
【事件回顾】
2009年7月,仁寿县华南建筑工程公司下属一工程队受邀到蓬安县考察晟民养殖合作社猪厂的修建工程,参加了蓬安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会,目睹聆听了县政府官员县长袁林对晟民养殖的介绍,县领导将晟民养殖定义为四川省十大龙头企业,晟民养殖的工商注册,其注册资本金是513万元,其与县政府签定的合同是投资1000万修建猪厂。于是工程队与晟民签定了猪厂修建合同,并交纳了工程保证金30万元。该工程队如约履行自己的责任,按时进场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间,晟民养殖合作社就无任何资金拨付。由于晟民养殖合作社违约导致工程队无能力继续施工,晟民养殖终止了与华南建筑工程队的合同。而后晟民养殖合作社又以同样的方式收取施工保证金先后套入多家工程队。
华南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2011年9月起诉晟民养殖,胜诉后却一直无法得到执行。当地政府以保证招商引资企业为由,让法院的执行人员难以展开工作。2012年8月,蓬安法院在执行调查中,获悉有一笔建筑补偿款将由财政局划拨给晟民养殖,法院工作人员于2012年8月2日将关于冻结晟民养殖公司的拨款通知书送达蓬安县财政局。然而,蓬安县财政局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仍然于2012年10月16日将款拨付给晟民养殖。此款既然是修建补偿款,不论多少,晟民应该按比例给付施工队伍,然而此款到了晟民养殖于九月份新开的公司账户上立即全部被提走,几个相关的工程队无一家得到一分钱的拨款。蓬安县财政局无视法律,恶意拨款,导致民工讨薪唯一希望彻底破灭。蓬安法院在财政局恶意拨出已冻结款后也根本再未追究财政局责任。工程队多方求助,多方上诉至今仍然得不到解决。
【事件质疑】
一个注册资金513万的公司,一个投资千万的项目,为什么会在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拨款时间就没有资金?
在华南建筑工程公司修建的过程中,晟民养殖合作社是没有其他任何资金投在该项目范围内的,那么那个注册资本金513万呢? 如此巨大的款项短期内到哪里去了? 难道513万的注册资金本来就是子虚乌有吗? 晟民养殖合作社做法是否涉嫌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 虚假注资与抽逃资金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158,159条?
晟民养殖如果涉嫌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那其注册资金513万是否属于数额巨大?在这个刑事问题上其公司法人潘文是否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 而蓬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其大开方便之门,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政府一些官员是否与其共同犯罪?是否是同谋? 如果不是与该公司老板法人潘文同谋,其在注册问题上,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是否也犯有失察赎职的过错?
蓬安县财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蓬安县法院冻结执行书的存在,致使拨款落入潘文个人腰包,造成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损失,其行为同样违反了刑法第397条,刑法第403条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刑法难道不是犯罪吗?这背后是否牵涉到更深的***问题?
晟民公司的法人潘文多年来一直在外,以晟民养殖为平台,四处融资,然而所融资金并不用于猪厂的实际建设与生产中,政府的补偿拨款也同样挪作他用,法人潘文更利用其关系网,做虚假资产报告,将一个一般的猪厂做成资产上亿的报告意欲骗取国家生猪产业政策贷款,这是否已经是在实施犯罪?其行为现在虽然还未得逞,但如果相关部门如不重视必将会导致更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难道一切都要等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才去追查吗? 一个上亿的无息贷款是一个人可以操作的下来吗?这国家惠农政策到了实施部门难道不会变成滋生***的摇篮吗?
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是在引资企业合理合法的建设和经营前提下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不是给企业提供经济犯罪的平台。招商引资虽然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地方政策是否就能够因此而大于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为了政绩就可以纵容他人触犯国家的刑法?难道应该让招商引资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吗?地方政府是否应该对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与走向有个监督与控制的措施?是否更应该对政府出资补偿补助资金有个严格的监督管理?然而蓬安县政府畜牧局财政局一直无视民工队伍的求助与上访,置底层老百姓生死于不顾。这难道是为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正确的做法吗?为一个空壳公司做保护,这背后难道没有政府官员更深层次的犯罪活动吗?
蓬安县财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蓬安县法院的冻结执行通知书,恶意拨款给晟民养殖,这种敢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行为难道仅仅只是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吗?没有利益的渗透,他们就会轻易的去违反 党纪国法吗?多个部门协调一致,统一枉法,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问题,难道是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吗?这是否是在保护某些政府官员的一些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
蓬安人民法院本来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有权责令财政局限期追回拨付的款项;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财政局在支付的数额内向工程队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却再未追究财政局的相关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尽职尽责了吗?难道法院真的就无权处置违法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工作人员吗?
【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明文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3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事件相关事】
法人潘文曾对追讨欠款的华南公司工程队的人多次说其在北京的关系,以及其正在运作的生猪产业贷款,并说北京方面让其将资产做成两亿的项目报告,而他一直犯愁的是如何“做大”“做强”这个猪场,请人做的报告也就只能做到1.5亿。工程队的人也在其车上发现一本看似极为正规的关于猪场的计划书。不论其说的北京关系是否存在,这本计划书至少可以说明潘文一直在利用晟民养殖合作社这个平台在外大做文章。
潘文曾在华南公司施工期间,将其在省财政厅的朋友带到蓬安县,而出面郑重接待的是蓬安县财政局的一把手。由此可以看到潘文与财政部门的官员交往不是一般化的。无怪乎,蓬安县财政局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恶意将已经冻结的拨款拨给潘文。
潘文在一个节日找蓬安县畜牧局领导,曾一次就买了两万元的烟酒。潘亦曾言,每次的补助款可不是他一人所能全得的。
潘文在华南公司人员又一次的追讨过程中,又言及其与李春城的秘书的关系,说其经常与之在锦江宾馆打牌。
潘文在猪场的全权管理者沙某曾对华南公司的人说,老板上面有人,如果有拨款了,根本不会让底下人知道,上面一个电话,几个部门的领导坐在茶楼就可以把事情处理了,把钱分了。也难怪此次建圈补助款根本无人知道,如果不是华南公司人员再次去找法院执行局,随同法院执行局的人一同到财政局才获知此事,恐怕除了潘文及财政局处理此事的几个人知道外,没有任何人会知道有这么近七十万的资金流入了个人的口袋。
【一个没有结局的事件】
天下事了尤未了,岂能不了了之。对于蓬安县招商引进空壳公司,对于蓬安县财政局恶意拨走民工款的事件,对于华南公司民工的各级各部门的求助与上访,其结果是怎样的,我们必当极力关注事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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