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司法公正何在?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司法公正何在?
十 九 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 制综合配套改 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自从十 八 大以来,全国都在推进全面依法 治 国,人 民群众也真 实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平正义。然后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却发生了一起公开违背司法公 正,剥夺人 民群众获得感的离奇案 件。
这起离奇案 件就是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 司(简称广联公 司)与盐城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 司(简称大润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早在2012年2月15日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签订了商品房(含附属场地及设置)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广联公 司将位于盐城市解 放南路汇景新城小区东入口处商业用房的地上三层建筑面积23050平方米,地 下一层11300平方米,地面广 场区域约5000平方米,租赁给大润发经营使用。租赁期限20 年,租金前两年为固定每年为1100万元,自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租金按大润发的年度财务报表所记载的不含税的营业额2.5%计付。
众所周知无论全国还是盐城市的商业地产从2013年以来都是迅速发展,平均租金也是处于不断上升的增长阶段。2013年1月15日大润发正式开始营业,并相应地向广联公 司支付2013-2014两年租金2200万元,当时约合大润发4.4亿 元营业额的2.5%。但是到了2015年却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一幕。
2015年3月大润发突然告知广联公 司,预付租金从1100万元直接降到约342万元,仅为前一年的31.09% 。更为离谱的是大润发2014年将其中3000平方米转租给第三方,转租资金一年收入就超过一千万。这意味着大润发不仅分文不出,而且每年还转租赚取700万元,如果大润发全部转租,仅转租收入就是支付给广联公 司租金的20多倍,这很明显就是巧取豪夺,严重失去市场公 正性。
而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二审时竟然支持大润发这种严重误导、显失公平的条款,驳回了广联公 司的诉 讼请求。
为什么说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二审判 决是荒唐离奇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11月30日 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66号,认定在大润发误导的情况下,自第三年起抽成计租的租金模式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致使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之间的权 利义务严重失衡,大润发在合同签订中负有责任。然而到了2017年9月27日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判 决时,反而认定大润发这一背离公平原则的抽成计租模式合法有效,撤销了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2015)都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 决。
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事判 决书(2017)苏09民 终1326号部分影印件内容如下:
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作出明显偏离司法公 正,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判 决,如何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年许多和大润发签订租赁合约的公 司都纷纷拿起法 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正当 权益,其中就有陕西省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陈仓房地产公 司)。陈仓房地产公 司遭遇的情况与盐城广联公 司如出一辙,同样是在第三年发现大润发提 供的营业额远远低于原来预期,所支付租金仅为300万元,不及前两年固定租金的一半。
这一案 件前后经过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 民法 院一审判 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判 决、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裁定,都认定大润发存在合约误解,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最终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589号裁定:约定从第三年起为抽成房租的条款,变更为租金从第三年开始在前两年固定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
人 民法 院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的重要力量,全国各级法 院都在坚持司法为民、公 正司法,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的总目标做出努力。
几乎同样的案情,陈仓房地产公 司的诉求获得了认可,陕西省的三级人 民法 院均作出了体现司法公平的判 决和裁定。而在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广联公 司的合理诉求却被无端驳回,甚至连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一审判 决也被撤销。人 民群众不禁要问:“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司法公 正何 在,是否有人为干扰甚至司法腐 败的因素?”
自从十 八 大以来,全国都在推进全面依法 治 国,人 民群众也真 实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平正义。然后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却发生了一起公开违背司法公 正,剥夺人 民群众获得感的离奇案 件。
这起离奇案 件就是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 司(简称广联公 司)与盐城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 司(简称大润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早在2012年2月15日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签订了商品房(含附属场地及设置)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广联公 司将位于盐城市解 放南路汇景新城小区东入口处商业用房的地上三层建筑面积23050平方米,地 下一层11300平方米,地面广 场区域约5000平方米,租赁给大润发经营使用。租赁期限20 年,租金前两年为固定每年为1100万元,自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租金按大润发的年度财务报表所记载的不含税的营业额2.5%计付。
众所周知无论全国还是盐城市的商业地产从2013年以来都是迅速发展,平均租金也是处于不断上升的增长阶段。2013年1月15日大润发正式开始营业,并相应地向广联公 司支付2013-2014两年租金2200万元,当时约合大润发4.4亿 元营业额的2.5%。但是到了2015年却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一幕。
2015年3月大润发突然告知广联公 司,预付租金从1100万元直接降到约342万元,仅为前一年的31.09% 。更为离谱的是大润发2014年将其中3000平方米转租给第三方,转租资金一年收入就超过一千万。这意味着大润发不仅分文不出,而且每年还转租赚取700万元,如果大润发全部转租,仅转租收入就是支付给广联公 司租金的20多倍,这很明显就是巧取豪夺,严重失去市场公 正性。
而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二审时竟然支持大润发这种严重误导、显失公平的条款,驳回了广联公 司的诉 讼请求。
为什么说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二审判 决是荒唐离奇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11月30日 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66号,认定在大润发误导的情况下,自第三年起抽成计租的租金模式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致使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之间的权 利义务严重失衡,大润发在合同签订中负有责任。然而到了2017年9月27日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判 决时,反而认定大润发这一背离公平原则的抽成计租模式合法有效,撤销了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2015)都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 决。
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事判 决书(2017)苏09民 终1326号部分影印件内容如下:
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广联公 司与大润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作出明显偏离司法公 正,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判 决,如何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年许多和大润发签订租赁合约的公 司都纷纷拿起法 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正当 权益,其中就有陕西省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陈仓房地产公 司)。陈仓房地产公 司遭遇的情况与盐城广联公 司如出一辙,同样是在第三年发现大润发提 供的营业额远远低于原来预期,所支付租金仅为300万元,不及前两年固定租金的一半。
这一案 件前后经过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 民法 院一审判 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判 决、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裁定,都认定大润发存在合约误解,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最终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589号裁定:约定从第三年起为抽成房租的条款,变更为租金从第三年开始在前两年固定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
人 民法 院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的重要力量,全国各级法 院都在坚持司法为民、公 正司法,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的总目标做出努力。
几乎同样的案情,陈仓房地产公 司的诉求获得了认可,陕西省的三级人 民法 院均作出了体现司法公平的判 决和裁定。而在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广联公 司的合理诉求却被无端驳回,甚至连盐城市盐都区人 民法 院的一审判 决也被撤销。人 民群众不禁要问:“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司法公 正何 在,是否有人为干扰甚至司法腐 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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