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中级法院违法执行有关情况的反映
关于芜湖市中级法院违法执行有关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领 导,您好!
我叫杨春,住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84号1-204。电 话13966744999
今天我所反映的是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在我与成国全(系被执行人)的执行案 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
一、案 件过程:
2012年芜湖市中级法 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春与被执行人成国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 院主持调解作出(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月3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向被执行人成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成国全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 月10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4)芜中执恢字第0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国全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泰华园公寓2О88A房屋(建筑面积2О8㎡)和天置山庄7幢О8号 房屋(建筑面积117.4㎡)。2015年6 月,芜湖市中级法 院依照程序对被执行人成国全的上述2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2015年8月30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对被执行人成国全提出的执行异 议,作出(2015)芜中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 议。2016年6 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
2016年10年11日,被执行人成国全的妻子唐云珍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2016年11月24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6)皖02民初127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原告唐云珍的诉 讼请求。唐云珍不服一审判 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法 院作出(2017)皖民终303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 决生效后,芜湖市中级法 院通知申请人执行人杨春,需先将银 行贷 款还清后,才能恢复执行。
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春通 过徽商银 行芜湖南湖支行偿还被执行人成国全的房屋抵 押 贷 款1060008.44元。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春又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帐户:兴业银 行芜湖分行6212261302012106489,转付被执行人成国全房屋租金84000元。上述还款及支付凭证已全部提 供给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朱斌法 官。
2017年8月15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春以第三次拍卖价263万元扣除抵 押 贷 款金额10600О8.44元后剩余的1569991.56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并酬情给予被执行人成国全7年的房屋租金(按每月1000元计,共计840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获得执行债务款项为1485991.56元,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 构办 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杨春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 理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房屋的相关契税39450元、个人所得税26300元、不动产登记费80元,共计65830元。
2017年9月11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春的情况下,通知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因原房屋所有人成国全向我院申 诉部门提 供了新证据,该证据可能推 翻(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进而会直接影响上述房产的处置。我院对其提 供的系列证据调 查核实需要时间,为慎重起见,请你中心暂缓办 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现该案 件从审理到执行已近5年时间,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及亲属为阻碍审理及执行多次提出异 议,编造虚假事实来逃避债务,经两级法 院审理均被驳回,从而证明该案 件的事实及证据是真 实、合法、有效的。而芜湖市中级法 院执行局对此均视而不见,该执行局分管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多次干预该案 件的执行,甚至对被执行人已被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解封解冻,造成被执行人可以随 心 所 欲的阻碍人 民法 院的执行工作。
二、申请执行人认为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该案 件执行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的暂缓办 理过户的通知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即不属于判 决书,也不属于裁定书或决定书,从法 律形式及法 律效力上不能阻止(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同时,因申请执行人与该房屋过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芜湖市中级法 院即不通知也未向申请执行人解释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暂缓办 理过户的通知,于法无据!
2、申请执行人杨春依据合法有效的(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已代为偿还被执行人的房屋抵 押 贷 款10600О8.44元及被执行人成国全房屋租金84000元,并交纳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65830元,从不动产权过户程序上已完成房屋过户的全部手续。而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仅凭一纸通知,就违法暂缓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已给申请执行人杨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自2012年6 月份申请执行人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申请执行后,当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有公 司名下的,还有3辆豪车,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却未对该财产进行冻结及扣 押。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 院提出该财产可以冻结及扣 押,却得不到法 院的回应,为此申请执行人又数十次向芜湖市信 访局反映要求对法 院的不作为进行监 督,但至今未得到信 访部门的任何回 复。2013年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天置山庄商铺7-О8号、泰华园公寓2О88A)擅自违法解除查封,导致查封财产被恶意转移并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且该解除查封的裁定未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4条、第87条和《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4条、第31条的规定。
2014年、2015年、2016年,申请执行人多次将上述情况向安徽省高级法 院反映,请求督促芜湖市中级法 院依法履行职责,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一直不予理睬。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杨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 京,向最高人 民法 院反映上述违法情况。
2017年10月18日、2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赴京,向国 家信 访局反映芜湖市中级法 院违法执行情况。
2017年11月至今,合肥市蜀山区政 法委、蜀山产业园管委会有关领 导对我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多次约谈我,了解有关情况,并陪同我去芜湖市中级法 院协调,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仍以各种理由推诿。
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存在干预案 件执行、损害司法公 正的行为,并使该案 件执行过程中已严重违反法 律规定,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及有渎职性质,并由此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的不断损失,故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对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履责进行监 督,纠正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违法行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我叫杨春,住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84号1-204。电 话13966744999
今天我所反映的是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在我与成国全(系被执行人)的执行案 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
一、案 件过程:
2012年芜湖市中级法 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春与被执行人成国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 院主持调解作出(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月3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向被执行人成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成国全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 月10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4)芜中执恢字第0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国全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泰华园公寓2О88A房屋(建筑面积2О8㎡)和天置山庄7幢О8号 房屋(建筑面积117.4㎡)。2015年6 月,芜湖市中级法 院依照程序对被执行人成国全的上述2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2015年8月30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对被执行人成国全提出的执行异 议,作出(2015)芜中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 议。2016年6 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
2016年10年11日,被执行人成国全的妻子唐云珍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2016年11月24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6)皖02民初127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原告唐云珍的诉 讼请求。唐云珍不服一审判 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法 院作出(2017)皖民终303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 决生效后,芜湖市中级法 院通知申请人执行人杨春,需先将银 行贷 款还清后,才能恢复执行。
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春通 过徽商银 行芜湖南湖支行偿还被执行人成国全的房屋抵 押 贷 款1060008.44元。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春又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帐户:兴业银 行芜湖分行6212261302012106489,转付被执行人成国全房屋租金84000元。上述还款及支付凭证已全部提 供给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朱斌法 官。
2017年8月15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春以第三次拍卖价263万元扣除抵 押 贷 款金额10600О8.44元后剩余的1569991.56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并酬情给予被执行人成国全7年的房屋租金(按每月1000元计,共计840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获得执行债务款项为1485991.56元,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 构办 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杨春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 理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房屋的相关契税39450元、个人所得税26300元、不动产登记费80元,共计65830元。
2017年9月11日,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春的情况下,通知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因原房屋所有人成国全向我院申 诉部门提 供了新证据,该证据可能推 翻(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进而会直接影响上述房产的处置。我院对其提 供的系列证据调 查核实需要时间,为慎重起见,请你中心暂缓办 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现该案 件从审理到执行已近5年时间,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及亲属为阻碍审理及执行多次提出异 议,编造虚假事实来逃避债务,经两级法 院审理均被驳回,从而证明该案 件的事实及证据是真 实、合法、有效的。而芜湖市中级法 院执行局对此均视而不见,该执行局分管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多次干预该案 件的执行,甚至对被执行人已被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解封解冻,造成被执行人可以随 心 所 欲的阻碍人 民法 院的执行工作。
二、申请执行人认为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该案 件执行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芜湖市中级法 院作出的暂缓办 理过户的通知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即不属于判 决书,也不属于裁定书或决定书,从法 律形式及法 律效力上不能阻止(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同时,因申请执行人与该房屋过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芜湖市中级法 院即不通知也未向申请执行人解释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暂缓办 理过户的通知,于法无据!
2、申请执行人杨春依据合法有效的(2014)芜中执恢字第00002-3号《执行裁定书》,已代为偿还被执行人的房屋抵 押 贷 款10600О8.44元及被执行人成国全房屋租金84000元,并交纳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65830元,从不动产权过户程序上已完成房屋过户的全部手续。而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仅凭一纸通知,就违法暂缓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已给申请执行人杨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自2012年6 月份申请执行人向芜湖市中级法 院申请执行后,当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有公 司名下的,还有3辆豪车,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却未对该财产进行冻结及扣 押。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 院提出该财产可以冻结及扣 押,却得不到法 院的回应,为此申请执行人又数十次向芜湖市信 访局反映要求对法 院的不作为进行监 督,但至今未得到信 访部门的任何回 复。2013年芜湖市中级法 院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天置山庄商铺7-О8号、泰华园公寓2О88A)擅自违法解除查封,导致查封财产被恶意转移并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且该解除查封的裁定未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4条、第87条和《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4条、第31条的规定。
2014年、2015年、2016年,申请执行人多次将上述情况向安徽省高级法 院反映,请求督促芜湖市中级法 院依法履行职责,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一直不予理睬。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杨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 京,向最高人 民法 院反映上述违法情况。
2017年10月18日、2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赴京,向国 家信 访局反映芜湖市中级法 院违法执行情况。
2017年11月至今,合肥市蜀山区政 法委、蜀山产业园管委会有关领 导对我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多次约谈我,了解有关情况,并陪同我去芜湖市中级法 院协调,但芜湖市中级法 院仍以各种理由推诿。
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芜湖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李 强国 法 官存在干预案 件执行、损害司法公 正的行为,并使该案 件执行过程中已严重违反法 律规定,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及有渎职性质,并由此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的不断损失,故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对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履责进行监 督,纠正芜湖市中级法 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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