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的项目何以惊变冤案?
国家支持的项目何以惊变冤案?
国家出资鼎力支持宁夏改造水域污染、改善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的一个扶贫开发项目,地 方 官 员在实施中,竟将这个惠及百 姓、保 障民生的大好事,硬生生办成了一桩离奇冤案。此案足以引起人们对扶贫开发现状及法 治环境的深切思考……
国 家项目遭遇落实难
2006年10月,从国 家农业部传来喜讯:宁夏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获批复并正式立项。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在宁夏属于大型养殖场。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没有任何粪便污水处理系统,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粪水四溢,不仅严重污染了水源、生态自然环境,致使病菌的传播对附近农 民生活、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每年还需要消耗大量煤、电资源,对公 司的扩大再生产和安全生产也产生限 制,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企业进一步发展。
建设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工程,对扶发繁育中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进行综合利 用和有效处理,开发生物质能源,回收有机肥资源,将治理污染、净化环境、回收能源、综合利 用、改善生态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改善周边生态环境,将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使之成为绿色生态型西门塔尔牛繁育场。??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总投资325万元,其中中 央财政投资150万元,青铜峡市财政配套资金3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资金145万元。
2007年1月,青铜峡市扶贫办主 任李洪斌主持召开市扶贫办领 导班子会 议,决定将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整体租赁,租期20 年。青铜峡市扶贫办向青铜峡市人 民政 府递交了《关于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租赁经营的请示》,获主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将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整体租赁给李洪斌之弟李洪武注册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由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与市扶贫办办签定租赁合同。
随后,由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投资数百万元建设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但由于扶贫办领 导人员更替,后任领 导违约毁约,导致公 司无法经营。
天降横祸无罪变有罪
不仅如此,2009年3月,吴忠市利通区检 察院以涉嫌挪用公 款罪对李洪斌立案侦 查。4月,青铜峡市委便停止了李洪斌青铜峡市农业局党 委委 员、副局 长的职务。2010年7月,利通区检 察院认为李洪斌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李洪斌不予起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至2015年,青铜峡市检 察院又多次指控李洪斌涉嫌滥用职权罪。检 察机 关指控认为,李洪斌将承租人私自变更为其弟李洪武和外甥倪建 国。在签订租赁合同和资产移交过程中,李洪斌作为市扶贫办主 任,明知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资产评估至于租赁时,存栏牛羊已有增加,却不对资产进行清点,经国 家造成经济损失,以滥用职权罪向法 院提起公 诉。
事实上,李洪斌在2007年4月1日资产移交时,牛羊有宰杀、死亡,抵顶后数量大体相当。此外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法定代 表人是李洪武,而李洪斌是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参与经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青铜峡市法 院审理认为,李洪斌在担任市扶贫办主 任期间,指使人以其弟李洪武名义与市扶贫办签订合同,将青铜峡市扶贫办建设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共有财产1358213元整体租赁,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新增资产415300元流入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青铜峡市法 院于2015年7月25日判 决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 律本是严肃的,然而宁夏各级法 院之间在李洪斌一案中,却踢起了司法皮球,这一踢就是好多个来回。
李洪斌不服青铜峡法 院的判 决并上诉后,2015年11月,吴忠市中级法 院认为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青铜峡市法 院的判 决,发回该院重审。2016年5月,重审后的青铜峡市法 院依然作出了一份原封不动的判 决结果:判 决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8月,吴忠市中级法 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青铜峡市法 院的判 决。
维 权之艰难敌“霸权”成果
青铜峡市、吴忠市两级法 院对李洪斌的判 决,是对法 律的肆意践 踏。
首先一、一二审判 决的审理程序是错误的,因为“审非所诉、审非所判。”此外,法 院审理认定事实部分存在错误。一、二审抛开被申请人牵头、立项、审批、投资,套取中 央财政资金,进行可行性研究,最终备案、专项审计等基本事实,毫无依据地判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该部分投资,判 决结果毫无公平、公 正可言。
法 院认定的事实与判 决结果的矛盾只能导致本案所涉问题无法得到实际解决,且使得申请人在执行判 决主文和判 决结果上陷入无限循环矛盾的地步。
本案一、二审均认可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 实性和申请人685万余元的损失存在,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二审的判 决结果明显与其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法 律规定相悖。
一、二审已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10年收回80亩果园属于处理不妥,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一、二审却把被申请人单方的违约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申请人在租赁经营期间,既没有不可抗力的自 然 灾 害发生,也没有国 家政 策及政 府决策对涉案的租赁土地出现征收等变化,更没有社 会异常事 件发生(如战争、暴 乱)。一、二审将该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明显是为了替被申请人(当地人 民政 府直管的下属职能机 构)推脱法 律责任,而且是在申请人的诉 讼请求之外又自行增加的毫无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的审 查内容,明显属于“审非所诉、审非所判”,为政 府机 构的过错行为找借口。
法 律的根本是为了化解社 会矛盾,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然而李洪斌身上所遭遇的官司,却在极不正常的司法流程下,将一个无罪之人变成有罪之身,而法 律却最终难以自圆其说。对李洪斌的仕途、身心、家庭等均带来了无法磨灭的巨大阴影。对于当初踌躇满志全心全意搞发展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而言,他们先后投资685万余元却血本无归,这笔巨额损失他们将依法维 权讨要到底。
宁夏作为全国落后地区,一直备受党中 央、国 务 院的关心与爱护,为了宁夏的发展,国 家想方设法把普惠民生的中 央政 策不断地通 过各个项目落到了实处。然而宁夏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最终却被地方的“歪嘴和尚”演变成了一起备受社 会关注的冤案,这其中有着不为人知的“霸权”行为在作祟,这显然有悖于中 央的扶贫精神,尤其是党的十 九 大关于扶贫开发的指导精神,希望有关部门和领 导能再进一步关注此事,给予当事人一个公 道。
国 家项目遭遇落实难
2006年10月,从国 家农业部传来喜讯:宁夏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获批复并正式立项。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在宁夏属于大型养殖场。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没有任何粪便污水处理系统,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粪水四溢,不仅严重污染了水源、生态自然环境,致使病菌的传播对附近农 民生活、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每年还需要消耗大量煤、电资源,对公 司的扩大再生产和安全生产也产生限 制,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企业进一步发展。
建设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工程,对扶发繁育中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进行综合利 用和有效处理,开发生物质能源,回收有机肥资源,将治理污染、净化环境、回收能源、综合利 用、改善生态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改善周边生态环境,将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使之成为绿色生态型西门塔尔牛繁育场。??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总投资325万元,其中中 央财政投资150万元,青铜峡市财政配套资金3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资金145万元。
2007年1月,青铜峡市扶贫办主 任李洪斌主持召开市扶贫办领 导班子会 议,决定将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整体租赁,租期20 年。青铜峡市扶贫办向青铜峡市人 民政 府递交了《关于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租赁经营的请示》,获主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将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整体租赁给李洪斌之弟李洪武注册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由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与市扶贫办办签定租赁合同。
随后,由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投资数百万元建设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但由于扶贫办领 导人员更替,后任领 导违约毁约,导致公 司无法经营。
天降横祸无罪变有罪
不仅如此,2009年3月,吴忠市利通区检 察院以涉嫌挪用公 款罪对李洪斌立案侦 查。4月,青铜峡市委便停止了李洪斌青铜峡市农业局党 委委 员、副局 长的职务。2010年7月,利通区检 察院认为李洪斌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李洪斌不予起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至2015年,青铜峡市检 察院又多次指控李洪斌涉嫌滥用职权罪。检 察机 关指控认为,李洪斌将承租人私自变更为其弟李洪武和外甥倪建 国。在签订租赁合同和资产移交过程中,李洪斌作为市扶贫办主 任,明知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资产评估至于租赁时,存栏牛羊已有增加,却不对资产进行清点,经国 家造成经济损失,以滥用职权罪向法 院提起公 诉。
事实上,李洪斌在2007年4月1日资产移交时,牛羊有宰杀、死亡,抵顶后数量大体相当。此外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法定代 表人是李洪武,而李洪斌是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参与经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青铜峡市法 院审理认为,李洪斌在担任市扶贫办主 任期间,指使人以其弟李洪武名义与市扶贫办签订合同,将青铜峡市扶贫办建设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共有财产1358213元整体租赁,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中心新增资产415300元流入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青铜峡市法 院于2015年7月25日判 决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 律本是严肃的,然而宁夏各级法 院之间在李洪斌一案中,却踢起了司法皮球,这一踢就是好多个来回。
李洪斌不服青铜峡法 院的判 决并上诉后,2015年11月,吴忠市中级法 院认为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青铜峡市法 院的判 决,发回该院重审。2016年5月,重审后的青铜峡市法 院依然作出了一份原封不动的判 决结果:判 决李洪斌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8月,吴忠市中级法 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青铜峡市法 院的判 决。
维 权之艰难敌“霸权”成果
青铜峡市、吴忠市两级法 院对李洪斌的判 决,是对法 律的肆意践 踏。
首先一、一二审判 决的审理程序是错误的,因为“审非所诉、审非所判。”此外,法 院审理认定事实部分存在错误。一、二审抛开被申请人牵头、立项、审批、投资,套取中 央财政资金,进行可行性研究,最终备案、专项审计等基本事实,毫无依据地判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该部分投资,判 决结果毫无公平、公 正可言。
法 院认定的事实与判 决结果的矛盾只能导致本案所涉问题无法得到实际解决,且使得申请人在执行判 决主文和判 决结果上陷入无限循环矛盾的地步。
本案一、二审均认可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 实性和申请人685万余元的损失存在,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二审的判 决结果明显与其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法 律规定相悖。
一、二审已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10年收回80亩果园属于处理不妥,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一、二审却把被申请人单方的违约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申请人在租赁经营期间,既没有不可抗力的自 然 灾 害发生,也没有国 家政 策及政 府决策对涉案的租赁土地出现征收等变化,更没有社 会异常事 件发生(如战争、暴 乱)。一、二审将该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明显是为了替被申请人(当地人 民政 府直管的下属职能机 构)推脱法 律责任,而且是在申请人的诉 讼请求之外又自行增加的毫无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的审 查内容,明显属于“审非所诉、审非所判”,为政 府机 构的过错行为找借口。
法 律的根本是为了化解社 会矛盾,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然而李洪斌身上所遭遇的官司,却在极不正常的司法流程下,将一个无罪之人变成有罪之身,而法 律却最终难以自圆其说。对李洪斌的仕途、身心、家庭等均带来了无法磨灭的巨大阴影。对于当初踌躇满志全心全意搞发展的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 司而言,他们先后投资685万余元却血本无归,这笔巨额损失他们将依法维 权讨要到底。
宁夏作为全国落后地区,一直备受党中 央、国 务 院的关心与爱护,为了宁夏的发展,国 家想方设法把普惠民生的中 央政 策不断地通 过各个项目落到了实处。然而宁夏青铜峡市扶贫开发繁育中心大型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最终却被地方的“歪嘴和尚”演变成了一起备受社 会关注的冤案,这其中有着不为人知的“霸权”行为在作祟,这显然有悖于中 央的扶贫精神,尤其是党的十 九 大关于扶贫开发的指导精神,希望有关部门和领 导能再进一步关注此事,给予当事人一个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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