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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交警不作为,受害者有冤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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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别怕我伤心 周五 六月 27 2014, 12:46

  
  无证驾车酿 惨 祸 肇 事 逃 逸 丧尽天良
  
  春节,历来是中国人一个神圣而美好的团聚节日。这一天,不论身处何地,只要有一丝可能都会千里迢迢,不辞辛劳回到父母身边,全家欢聚一堂,团团圆圆、吉祥如意。可是,就是在这时,在满大街“噼里啪啦”的爆竹声中一个49岁的农村妇女邱爱平却躺在娄底中心医-院ICU病房里奄奄一息,正与死神顽强地搏斗着......而她的丈夫与孩子们则满脸憔悴,双眼红肿,日夜守候在急救室里......
  
  【事件回放】2014年1月12日(农历腊月12日)傍晚,暮色降临,邱爱平从家里(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桥桂路13-14号)出发前往市场自家经营的批发部,18时20分左右,路经方兴路新大桥路段时,与邱爱平同向而行的龙竹连(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后边突然将邱爱平撞倒,致使邱爱平头部着地,当场昏死过去。冲撞邱爱平后,龙本人也连人带车侧翻在地。事故发生时,当场有数人目睹了事发经过。然而,肇事者为脱罪责,龙已经逃之夭夭了。幸好有好心人人报-警及打120,120救护车到后,匆忙将邱爱平送到了涟源泉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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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头河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后,因没见到肇事者和受害人因此就回去了。而邱爱平因病情危重,被转送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邱爱平伤情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小脑幕裂孔疝;珠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脑挫裂伤等(祥见诊断证明)。因病情极为危急,被迫进行开颅手术治疗。2014年1月28日,经司法鉴定,邱爱平构成重伤二级。至2014年5月底,邱家为此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已达十多万元。还不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及精神损失。
  
  涟源交-警执法不公受害人雪上加霜
  
  事故次日,邱爱平亲属向涟源市交-警大队二中队报-警,请求调查处理此案。但交-警部门怠于职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拖再拖。尤以谭新颖为主的办案交-警不仅不积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还无故拖延案件的办理,最后是经受害方无数次督促和交涉,才于2014年1月22日,对肇事者龙竹连作出无证驾车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但却没有进一步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致使案情长久不能定论,延误了结案和对案件定性的最佳时机。
  
  【交-警在本案中违法事实】
  
  ①对受害者家属提-供之衣服拒不取证(做组织脱落鉴定,肇事者驾摩托车右手冲撞受害人,受害人衣服可能残留肇事者的表皮组织),导致衣服因未在48小时内及时鉴定,造成鉴定困难,间接消灭了有力证据;
  
  ②未及时对无牌无照肇事司机龙竹连进行行-政-拘-留(事后经控-告人多次督促一周才拘留),导致龙竹连有机会对现场目击者进行干扰掩盖其犯-罪-真-相,造成取证困难;
  
  ③未及时收缴摩托车,并对摩托车进行技术鉴定和取证(从肇事者对事故的陈述和摩托车受损造成的部位,完全与肇事者的陈述相佐,能充分判定肇事者否认撞伤受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④未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刑事伤情鉴定(重伤鉴定是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的);
  
  ⑤对受害人提-供的证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故意泄露证人的通讯秘密,导致证-人在作-证之前,受到严重干扰;
  
  ⑥调取证人证言时故意曲解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调查笔录与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反或不符;
  
  ⑦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不予以采纳,不进行调查核实。
  
  ⑧在明知本案已存在犯罪事实,必须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时,仍拒不进行刑事立案。
  
  综上所述,涟源市交-警二中队,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处处偏袒肇事者,本应作为公正执法的交-警却沦为肇事者的代理人甚或帮凶,严重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受害者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就交-警部门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交-警协助肇事者逃避刑事处罚
  
  龙竹连无证驾车致人重伤,肇事后又未报-警,也没有对受害人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并在派出所警察到来之前,驾车逃离现场。依照《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龙竹连之上述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受害人重伤鉴定结论出来后,肇事者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涟源交-警拒不就此进行刑事立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并且有受害人进行控-诉的情况下,就必须进行刑事立案,展开刑事调查。而涟源交-警却直接拒绝刑事立案,也拒不接受受害人的控-告,原因何在?恐怕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吧。
  
  案件相关线索材料:
  
  1.事故当天,有人听龙竹连亲口讲,新大桥交通事故肇事者系龙竹连本人(有录音为证)
  
  2.事故目击者郭某称,交-警调查笔录完全歪曲了他的陈述。
  
  另:附上肇事车辆、受害人的照片、事故分析示意图
  
  原告背部受伤部位高度与被告所驾摩托车右手握刹车离地高度及右手受伤部
  
  示意图
  
  1. 受害人与龙竹连在同一时间点、同一地点倒地。
  
  1.1据目击者提-供情况,在龙竹连撞人之前没有人倒在地上,龙竹连摩托车前进过程中因受阻突然从左侧拐向道路中央后,地上才出现黑影。在龙竹连撞人同时,没有第二辆摩托车从受害者倒地处路过。
  
  1.2据目击者提-供情况,因为天黑,看到的情况是受害者与肇事者差不多同时倒地,目击者误认为受害人是从摩托车上掉下来的,且目击者当时问了龙竹连是否搭人,龙竹连回答:“没有”。这更进一步证明了受害者是被肇事者撞倒。
  
  1.3当龙竹连案发后走到红锦宾馆时,有人问龙竹连:“竹连公(龙竹连别名),大桥上有撞了人,是这样吗?”龙竹连说:“是呢,是我”!,这是铁的事实。
  
  2. 受害人背部被摩托车撞伤伤痕,离地高1.08-1.10米,正好是龙竹连右手握刹车位置,龙竹连右手十指与中指位置到1月24日还有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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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龙竹连所骑摩托车右侧刹车也被撞坏。
  
  4. 受害人头部损伤严重,非自然摔伤力度所能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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