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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被判成刑事案?南昌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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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被判成刑事案?南昌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转载) Empty 治安案件被判成刑事案?南昌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转载)

帖子  如果 周三 七月 09 2014, 06:13

2014年5月20日,南昌县人 民法 院将因合同纠纷而冲击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 司,并导致该公 司多名员工受伤的程茶英等三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十个月。程茶英丈夫魏飞林对此很不理解,双方合同纠纷引起民事冲 突怎么演变成了刑事案 件?合同纠纷引起的肢 体冲 突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
  起因:南昌县城投 公 司欲收回被承包出去的荒地
  2014年5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居民魏飞林手持南昌县法 院的刑事判 决书和投诉材料,来到天圆网向记者求助,质疑南昌县法 院判 决其妻子程茶英“寻衅滋事”罪存在误判。
  “一个因为合同纠纷发生肢 体冲 突的,情节清楚,案情简单的治安案 件,竟然被 判 决成了刑事案 件,而最离谱的是,在双方肢 体冲 突中伤情最重的妇女竟然被 判了近一年的刑期,实在让我们平头百 姓无法 理解。”魏飞林向记者表示。
  魏飞林告诉记者,2011年9月份,他与数名南昌县居民一起组建了南昌县祥瑞绿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昌县祥瑞公 司)。经与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 司(一下简称为南昌县城投 公 司)下属的南昌县金沙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昌县金沙公 司)总经理刘某告沟通后,承包了位于南昌县城投 公 司的下辖的一块荒地,总面积为300亩,承包费为每年6000元整,其中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有南昌县政 府因为城市开发,需要征用该土地,南昌县祥瑞公 司无条件归还承包权,除此之外,在承包期限之内,南昌县城投 公 司无权收回该荒地。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 司作为南昌县金沙管理有限公 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以第三方的身份,见证了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加盖了南昌县城投 公 司的公章。
  签订合同后,南昌县祥瑞公 司平整了土地,并在承包土地上兴建了一家鱼饲料厂,之后又兴建了一家水稳站,总价投资上百万元。但在2013年2月,随着南昌县城投 公 司提出无条件收回南昌县祥瑞公 司承包的荒地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和谐之音。
  冲 突:合同纠纷引发承包方与南昌县城投 公 司人员肢 体冲 突
  “2013年2月5日,南昌县城投 公 司的老总刘某良授意南昌县金沙公 司向南昌县祥瑞公 司行文,称南昌县政 府欲将该荒地收回进行开发,但行文中又未能提 供任何政 府相关的文件和规划书,这遭到了我们的拒绝。”魏飞林将这件事称之为南昌县城投 公 司单方面行为的开始。
  魏飞林告诉记者,“2013年8月8日,南昌县城投 公 司在没有经过任何政 府部门的同意下,违规用挖掘机挖断了我们工厂门口的道路,导致我们的货物无法运输出场。这种行为无非就是逼 迫我们无条件归还荒地给予南昌县城投 公 司,可是我们投了上百万的资金到这个工厂,所以一直没有同意”。魏飞林向记者如是表述。
  2014年8月9日,以魏飞林妻子程茶英为首的数人,来到了南昌县城投 公 司总 部,找到了总经理刘某良讨 说 法。由于双方未能控 制住情绪,讨 说 法的行为很快演变成了互相谩骂,最后发展为肢 体冲 突。
  在双方发生肢 体冲 突后,南昌县城投 公 司公 司的工作人员及时 报警。警方介入后,立即控 制住了现场,并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进行验伤,录取口供。经公 安部门法 医科鉴定,在此次冲 突中,南昌县城投 公 司共有四名人员受伤,级别分别为轻微伤乙级和丙级。南昌县祥瑞公 司股东家属也有多人受伤,程茶英被验为轻微伤甲级,另外,因为程茶英等人与刘某良发生的肢 体冲 突,导致南昌县城投 公 司公共财物损失为2413元(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相关文书认定)。
  9月2日,程茶英等两名妇女在家属的陪同下,向南昌县公 安机 关投案自首。一周后,娄爱利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两名妇女却被公 安机 关定性为“扰乱社 会秩序罪”,从治安拘 留变成了刑事拘 留。
  “由于扰乱社 会秩序罪是一项比较严重的罪名,刑期为三年至十年,这让我们无法接受,于是我们逐级向南昌市公 安局和江西省公 安厅反映情况。在南昌县公 安局以扰乱社 会秩序罪将案卷移送给南昌县检 察院后,因为我们多次反映情况,南昌县检 察院将该案定罪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批准南昌县公 安局逮 捕程茶英、娄爱情、娄爱利等三人,在南昌县城投 公 司打坏了两千块钱的财物就能构成犯罪,这走到哪里都说不过去,这简直就是荒谬,而且更离谱的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案 件,竟然还被南昌县检 察院退回公 安机 关补充侦 查一次,延长审 查起诉期限一次。”魏飞林提起南昌县检 察院在这起案 件的所作所为,表示了愤慨。当得知记者要去南昌县公 安局和检 察院进一步了解情况时,魏飞林对此案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通 过记者找到侦办此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回 复。
  随后记者来到了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 司了解情况。该公 司员工吴姝浔向记者表示,事发当时她并不在现场,假如想要了解情况可以去派 出 所调取当时的笔录。
  婉拒:南昌县公 安局、检 察院均拒绝回应此案
  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了南昌县公 安局。该局政 治处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但在请示上级领 导后,委婉的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但表示可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上级反映。
  记者就投诉人魏飞林对此案的一些问题向其反映:第一,警方接警后,是由哪个派 出 所出警的,当时具体情况如何,双方是否各有受伤?第二,公 安机 关在录笔录 ,验伤,财物鉴定等法 律程序做完后十五天后,方将程茶英一方定性为扰乱社 会秩序罪,作为刑事犯罪行为人,这是否符合相关侦 查期限的规定,为何定性为扰乱社 会秩序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第三,在以扰乱社 会秩序罪移送检 察院后,被检 察机 关否定了扰乱社 会秩序罪的罪名,而重新定性为‘故意损坏财物罪’,公 安机 关如何认为?第四,该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案情复杂的案 件,为何南昌县检 察机 关要退回补充侦 查,是不是罪名不准确造成?第五,从扰乱社 会秩序罪到故意损坏财物罪,再到寻衅滋事提起公 诉,公 安机 关是根据什么条件,来定性程茶英等人行为的。南昌县公 安局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将上报领 导,给记者一个回 复。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南昌县检 察院,该院法规处江主 任接待了记者,与南昌县公 安局的态度一样,江主 任在请示领 导后,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要求,只提出可以就案情进行讨论,向检 察长汇报。记者将投诉人魏飞林的问题提出,并期待南昌县检 察院给予答复。
  第一:南昌县检 察院在接到南昌市公 安局移送的案卷中,为何否定南昌县公 安局定的“扰乱社 会秩序罪”,而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来进行批 捕?
  第二:双方因为合同纠纷,发生了肢 体冲 突,仅仅损坏了2413元的公共财物,是否能达到“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请问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为什么要在审讯期间,将该案退回公 安机 关补充侦 查一次,是什么原因,案情复杂,情节严重,还是罪名不符?
  第四:南昌县检 察院在提起该案的公 诉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请问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何将程茶英等人的行为最后定性为该罪,有何依据?
  江主 任表示将情况和投诉人的疑问一并汇报。截止记者发稿时,南昌县公 安局和南昌县检 察院均未对该案有任何回 复。
  而南昌县人 民法 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如果记者需要采访,应先发采访提纲给法 院,如果法 院方面愿意接受采访的话,会联 系记者,安排时间采访。截止记者发稿时止,南昌县法 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尚未联 系记者。
  学者: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为随意性 不适用合同纠纷
  就投诉人魏飞林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疑惑和此罪的相关构成条件,记者采访了江西师范大学政 法 学院颜三忠教授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法 学院的王振副教授。
  颜教授表示,一个罪名的成 立需要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条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客体是扰乱社 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后果,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有较严重的后果或是情节恶劣。颜教授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 典的流氓罪,在适用过程中外缘不太清晰,属于业界常说的口袋罪,就是很多不清晰的犯罪行为都在用这个罪名,但是据寻衅滋事罪是有数个特征的,首先是随意性,针对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其次是情节恶劣的,社 会影响大的。针对记者提出的,当事人双方因为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言语和肢 体冲 突的事 件,颜教授认为,如果确实是合同纠纷,而且是双方对象都是具有特别指定性的人员,不太适合用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定罪。该类案 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例如双方伤害程度到达了一定的高度,就可以使用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如果双方冲 突程度不深,则可以使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裁定和管理。颜教授对寻衅滋事罪总结了前提条件,即无事生非,无 理 取 闹,事物无因,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些行为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最主要的特征—随意性。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法 学院的王振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社 会秩序,要求人们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和社 会规范。它是一个故意犯的罪名。这个罪名的适用人员为漠视社 会规范,无视国 家法 律,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 子。例如某人心情不好,在马路上随意挑选人员进行攻击,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原因的无事生非,明显无视法 律和社 会规范。至于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冲 突,王振认为,因为合同纠纷引起的肢 体冲 突,不太适宜用寻衅滋事罪定性,因为双方当事人是有特定指向的,不具有随意性。执 法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厘定冲 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据悉,程茶英已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以上内容来源于民 主与法 制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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