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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家张秦森“铁案”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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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六 七月 12 2014,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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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检 察院的工作人员赶往河南省鹤壁市,以配合调 查某领 导贪腐案为由,将张秦森带往宜阳。4年后的3月25日,宜阳县人 民法 院以张秦森犯挪用公 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可作为河南省知名的民间文物收藏专 家,张秦森并非国 家工作人员。另外,有国内知名法 学专 家和律师,也对该案的认定提出了质疑,但宜阳县司法部门并未在意这些。随即,张秦森案被办成“铁案”。
  一审判 决后,张秦森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律师也向法 院提交了非常关键的新证据,请求查清事实。
  而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今年6 月3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书面终审裁定。
  至此,张秦森案在诸多争议中“尘埃落定”,但关于该案的多重疑点,也相继暴 露 出来。
公私合资兴办博物馆
  张秦森祖上三代都是知名的民间收藏家。1949年出生的他,很自然地继承了家族留下的收藏大业。多年来,他因无偿向国内多家博物馆捐赠文物,受到业界好评。
  其中,在河南文物界广为流传的一件事是,上世纪90年代,一外国人找到张秦森表示愿出3000万元人 民币收 购元代文学家、书法家乃贤所书的《南城咏古诗帖》
  有资料记载,《南城咏古诗帖》系乃贤唯一传世作品,国 家一级珍贵文物。但张秦森并未对开出的高价动心。到了2000年时,他毅然将此文物,捐赠给北 京故宫博物院。
  时任北 京故宫博物院院长朱诚如,立刻组 织专 家进行鉴定,结果为真品,启功大师对此称:“要论市场价 格,至少在一个亿以上。”
  此后,张秦森还多次把自己收藏的唐、宋、元代等115件瓷器捐给河南、深圳、广州博物馆,价值超过了8000万元。
  张秦森凭借在文物界的口碑,成为河南省古陶瓷专 业委 员会名誉会长、河南收藏协会副会长,还获得“河南十大文化新闻人物”等荣誉。
  另外,他一手创立的河南省张秦森古藏艺术博物馆也名声大噪,先后接待过多位国 家领 导人。然而,拥有如此之多荣誉的张秦森,怎么也没有想到,在他61岁时,会迎来一场牢 狱之灾。
  2010年4月下旬,宜阳县检 察院以涉嫌挪用公 款罪对张秦森进行了刑事拘 留。需要指出的是,宜阳属洛阳管辖,而张秦森家居鹤壁。
  据张秦森家人介绍:“最初逮 捕张秦森,是要调 查河南一个厅级干 部的贪腐问题,但最后,官方发现,张秦森与其并无经济往来。
  另外,张秦森被刑拘半个月后,宜阳县检 察院又以其涉嫌挪用公 款、贪 污、行 贿、受 贿四项罪名进行了逮 捕。
  值得一提的是,官方称张秦森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他与鹤壁煤业集 团(简称鹤煤集 团)的合作。据悉,2002年,在鹤壁市委、市政 府的倡导和支持下,张秦森与鹤壁煤业集 团合作成 立了“鹤壁煤业集 团古典艺术博物馆(简称鹤煤博物馆)”。
  该博物馆的建设,由鹤煤集 团提 供房屋、场地,总作价1866万余元,占51%股份;张秦森则以187件藏品入股。彼时,按专 家估价后,再以60%折价,共计1843万余元,持49%股份。
  博物馆成 立后,鹤煤集 团某领 导担任了法人代 表,该法人代 表便是已经落 马的某官 员。而馆内员工全部由集 团调入。张秦森的主要工作,是为博物馆筹集文物。
  有一个背景是,这种公私合资兴办博物馆的模式,在当时属中 国首例。但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自身没有盈利功能,博物馆日常维护和员工的工 资也就没有了着落。
  同时,博物馆在文物保护征集、宣 传利 用、研究弘扬等方面,也受到制约。但鹤煤集 团又给博物馆下达了经营指标,要求上交利润。
  于是,博物馆全体领 导集体决定“筹借资金,征集文物,丰富馆内藏品”。记者了解到,彼时,对于征集到的部分藏品按国 家规定进行调剂,用调剂得到的收益来偿还筹借的征集 资金、上交的利润以及保证博物馆的运营。
  而这一措施,成了把张秦森送入 监狱的主要诱因。
争议的经营
  民 主与法 制社记者了解到,由于文物征集工作的专 业性和特殊性,鹤煤博物馆其他人员不愿承担,全体领 导讨论决议后,委托给张秦森全权负责征集藏品事宜,如果藏品出现假劣、赝品由其自己承担。
不久后,由博物馆领 导集体讨论的经营方式,便拉开帷幕。
  棘手的是,该博物馆为公益性 事业单位,不能从事经营,而为了完成鹤煤集 团制定的“自供自给,以馆养馆,年上交利润30万元”的任务,2003年4月17日,博物馆同淇县森达营销有限公 司(简称森达公 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公 司法人为张红亮。
  随后,鹤煤博物馆在鹤煤集 团内部银 行与中 国建设银 行鹤壁分行,先后共贷 款2500万元。两次贷 款,均是张秦森以个人文物抵押担保。
  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以上款项转入森达公 司前,均是在博物馆负责人、同时也是鹤煤集 团委派代 表的杨留军、常春、吴春山及张秦森的签字确认后,博物馆财务人员才办 理了转款手续。
  另外,张红亮在上 海还拥有一家名为上 海真如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的企业,该公 司成 立于2003年4月30日。据介绍,鹤煤集 团为了在上 海证券交易市场上市,需在上 海开展企业的形象宣 传,因此便找到张秦森希望在上 海同其合作成 立一家博物馆。
  于是在张秦森的帮助下,2003年6 月,上 海真如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股权状况发生变更:注册资金增加到6000万元,其中鹤煤集 团出资900万,占15%股权,随即,该公 司在上 海出资成 立了上 海鹤壁煤电古典艺术博物馆。
  尤为重要的是,在上 海真如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增资过程中,张红亮将前述转入森达公 司的2500万元,作为了其在上 海真如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的增资入股使用。很快,张秦森将这笔钱分别归还鹤煤集 团内部银 行和中 国建设银 行鹤壁分行。
  到了2003年9月,鹤煤博物馆以下属的鹤壁市文博公 司名义再次申请贷 款,并又将张秦森的个人藏品进行了抵押,贷 款4000万元。
  当时考虑到提现方便等原因,博物馆及文博公 司,同森达公 司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由该公 司负责运营征集款和还本付息,双方并约定无论盈亏,都需向鹤煤博物馆及文博公 司交纳红利50万元。
  就这样,张秦森利 用这笔贷 款,共征集文物8000余件。贷 款到期后,张秦森不仅连本带息还清了贷 款,还交纳了50万元红利。
  据律师介绍,上述两次贷 款的转入转出,首先是博物馆领 导层集体商议的结果,其次,均是在鹤煤集 团 派驻到博物馆的人员签字后决定的。
  还有就是,为了盘活经营,2006年,博物馆与贵州一家酒类企业合作,共同成 立了某品牌酒的直销公 司。贵州的公 司负责生产酒、博物馆负责营销。
  然后,博物馆为合作生产和经营投资,借给贵州的公 司2500万元,后者支付利息,双方并签了协议,博物馆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到了后期,贵州的公 司被一家旅游公 司收 购。但贵州方面,已经将这笔钱连本带息还给了博物馆。
  经过多方运作,博物馆的经营状况逐步好了起来,但这些资金的转入转出,却为张秦森埋下了祸根。
来自检方的指控
  事实上,张秦森在与鹤煤博物馆合作期间,有两件事做得并不严谨。
  首先是2005年5月11日,张秦森以博物馆名义从鹤煤集 团九矿获取赞助款20万元,其为此出具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公章为“鹤煤集 团古典艺术博物馆”。
  而张秦森拿着这笔钱,为博物馆购 买了三方砚台准备在博物馆展览,有关人员专门在该砚台下粘贴了“九矿赞助款购得”的标注,但这几方砚台并没有及时入账,知情人告诉记者,“还放在博物馆仓库内”
  其次是,2006年7月8日,张秦森同样以博物馆名义,从鹤煤集 团二矿获取赞助款20万元,购 买了几件青铜器,同样没有及时入账。据介绍,这些青铜器现在存放博物馆仓库,并有登记造册。
  尽管这两件事,存在工作上的瑕疵,但几年来并没有因此引发过任何事情。
  转眼到了2010年,张秦森突然被宜阳县检 察院人 士带走。而后,前述的几笔贷 款,和后来的40万元,成为了他挪用公 款、贪 污等的“罪证”。
  来自宜阳县公 安部门的信息显示,2010年5月13日,张秦森因涉嫌挪用公 款被宜阳县公 安局执行逮 捕。
  其逮 捕的依据是鹤煤集 团5月8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显示张秦森受我单位委派到鹤煤(集 团)公 司古典艺术博物馆任馆长”。
  “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任命文件,是一份虚假证明,也正因有了这份虚假证明,检 察院才将张秦森作为国 家工作人员对待。”张秦森此前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
  直到2012年10月15日,宜阳县检 察院才指控张秦森犯挪用公 款、贪 污罪,向宜阳县人 民法 院提起公 诉。
  记者了解到,宜阳县检 察院指控张秦森犯挪用公 款罪,全部来自博物馆为以馆养馆进行经营贷 款的资金。
  而贪 污罪,则来自张秦森从鹤煤集 团九矿、二矿获取的40万赞助款,尽管这两笔钱已经被张秦森购 买成文物,放到了博物馆仓库内。
  记者从鹤壁官方获悉,“张秦森身份系与鹤煤公 司合作建立鹤煤博物馆的另一方代 表人员,不属于集 团正式聘用人员。”很显然,张秦森非国 家工作人员。
  2012年12月31日,高铭暄、陈光中、张明楷、李益前、薛瑞麟5名知名法 学家,专门就宜阳县检 察院指控张秦森的犯罪事实,召开了一次研 讨 会。
  研 讨 会的结果认为:张秦森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和贪 污罪。
被指“移花接木”
  今年3月25日,宜阳县人 民法 院下达了一审判 决书,法 院方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了“张秦森不属于国有企业鹤煤集 团委派到鹤煤博物馆的工作人员”
  同时,宜阳县人 民法 院也采纳了张秦森辩护人“认为张秦森不具备挪用公 款罪、贪 污罪所必须的国 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的说法。
  而检 察院对张秦森犯贪 污罪的指控,宜阳县人 民法 院认为“定为贪 污罪不妥,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较妥”。
  另外,记者在宜阳县人 民法 院对张秦森的一审判 决书中,还发现了明显的纰漏。
  判 决书在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描述:“2005年5月份,被告人张秦森以给鹤煤博物馆拉赞助的名义,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煤矿收取赞助费20万元。张秦森在收到20万元后用古典艺术博物馆财务收款收据向九矿出具收据,并加盖了鹤壁煤业集 团古典艺术博物馆的公章……”
  但在接下来的描述中,又变成张秦森“给鹤煤集 团九矿开了一张收到20万元的赞助费的票,票上写的收款单位是鹤煤博物馆,盖的章不是鹤煤博物馆的章,而是其个人张秦森古藏艺术博物馆的章。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宜阳县人 民法 院,对检方将张秦森拉来的40万赞助款定位贪 污认为不妥,提出应该为职务侵占,但多个证人证明,这笔钱购 买的文物,张秦森并没私吞。张秦森的律师向宜阳县人 民法 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法 院主持下、由公 诉机 关会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到博物馆进行现场查找,但未获答复。
  另外,从宜阳县法 院的一审判 决书上,记者发现,法 院也认为张秦森“不具备挪用公 款罪、贪 污罪所必须的国 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但奇怪的是,最后宜阳县人 民法 院,却将张秦森放到鹤煤集 团已落 马领 导的挪用公 款案中。
  对此,北 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张秦森的挪用公 款,不能以落 马领 导的挪用公 款案为标杆,更不能将落 马领 导案认定的事实直接引用到张秦森的案 件中。
  近日,民 主与法 制社记者就此案,欲采访张秦森案的一审法 官——宜阳县人 民法 院董兵法 官,但未获答复。该院院长袁宪伟也没对采访事宜进行任何形式回应。
  7月3日,记者联 系到宜阳县人 民法 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冯朝 阳,对方表示:“案 件还在二审中,具体情况再联 系。”
  事实上,早在6 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经就此案下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曲海滨、主管刑事的副院长王次梅,以及二审主审法 官符华峰面对记者提出的质疑,均未作出回应。
  如今,年事已高的张秦森患有多种疾病,据官方人 士透露:“收 监会面 临巨大挑战。”但无论怎样,这个已经二审终结的案 件,已难有任何突破。
  值得关注的还有,今年3月27日,宜阳县法 院一审宣判后,对张秦森进行了体检。此后,宜阳县看 守 所以张秦森身 体条件不符合羁 押条件为由出具了“拒不收 押通知书”
  据律师介绍,“按照正常程序,宜阳县法 院应对张秦森取保候审,但因其他原因没有执行取保而是在看 守监 视下住院治疗,最终仍于4月1日送往看 守 所被强 制收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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