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龙华40余名职工实名举报国企高层侵吞数十亿国有资产
神木龙华40余名职工实名举报国企高层侵吞数十亿国有资产
我们代表陕西省龙华煤焦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改制职工,现向各级领导控告龙华集团高忠厚违法造成的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且与原榆林市副市长王斌之子勾结谋取私利的情况及犯罪事实。请各级领导无论任何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将那些侵吞国有资产、******之徒早日绳之以法,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1998年在企业改制时,高忠厚与他人勾结,收受贿赂,将国有资产转手送人,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我们所在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原神木县燕家塔电厂,于1998年改制并更名为陕西神木县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之前高忠厚任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
根据神木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10日下发的神企改发(1998)012号《关于燕家塔电厂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明确规定:我企业改制时不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高忠厚利用自己是公司经理、企业法人的职务权利优势,不仅允许社会自然人刘晓明入股,还与刘晓明购买企业500股的股份,同时高忠厚与刘晓明一起讲其中的30股送与他人,我们怀疑其中30股赠送与当时参与改制的县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高忠厚私自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显然已经违法。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有限购买权。”高忠厚将股份送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违法。
根据高忠厚与刘晓明2004年3月15日签订的《股份分割确认书》内容显示:“刘晓明提供200万元的资产抵押购买企业股份”,所谓抵押物为何物?在哪抵押?抵押后在购买股份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抵押物是否折抵所欠的购股款?该确认书还明确说明“刘晓明赠送高忠厚股份,并赠送一辆三菱小轿车作为佣金”,另外该确认是还显示高忠厚在另外一家企业“华美公司”拥有部分股权。
举报人认为,高忠厚作为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职务之便让参股人不做实质投资即入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贿赂罪,应当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高忠厚未经董事会许可、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私自将手续不全的煤矿通过非法程序变卖,实质将企业资产、国家资源拱手送人!
、2005年8月14日,在高忠厚的授意下,龙华集体神木县孙家岔煤矿筹建处私自向排界南煤矿变卖井田0.87平方千米,地质储量518.7万吨。变卖井田款2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2005年8月14日,在高忠厚的授意下,龙华集团神木县孙家岔龙华煤矿筹建处私自向杨沟煤矿变卖井田0.43平方千米,地质储量154.4万吨。变卖井田款155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高忠厚将企业价值几千万元的资产未经董事会许可、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私自变卖,显然已经违法,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此事件的直接负责人高忠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渎职罪。
同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变卖集体资产,甚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变卖井田,而且在变卖井田的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其行为属于伙同他人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可见变卖井田的行为本身既是违法行为,即便变卖井田是企业法人行为构成的是单位犯罪,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高忠厚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也难逃刑罚处罚。
第三,高忠厚与王勇刚合办孙家岔龙华煤矿神华铁路专线龙华铁路公司,利用企业及股东资产为个人牟取私利!
王勇刚系农电公司职工,其父亲是原神木县县长、书记,原榆林市副市长王斌,王斌在任期间作为政府领导为牟取个人私利,多次参与到我企业合作、开发的事项中。其中,在王斌积极撮合、操纵下,2007年6月13日,孙家岔龙华煤矿与王斌之子王勇刚合办了孙家岔龙华煤矿神华铁路专线龙华铁路公司。
但是,该事件有诸多疑点:王勇刚作为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开办铁路公司的资格?其占有合办公司7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王勇刚作为事业单位职工从哪儿来的2100万元投资款?即便王勇刚拥有2100的投资款,但是其是否将该投资款投入合资公司中?
王勇刚作为王斌之子,王斌作为在职政府领导,让子女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不得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该合同办公司成立后运转至今,王勇刚享受着公司经营的巨额利润,却从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
所谓的合办公司,究其实质其实就是政府官员王斌以权谋私的手段。损害的却是企业的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据一:股份分割确认书
1.龙华集团2004年集资修建职工家属房锦秀苑南二号楼二单元有11套房去向不明,变相赠送他人。
2.时任煤电公司的经理高忠厚和时任财政局长王某某,煤管站站长张某某,社会人员折某某用几千万巨资,购买西安皇后大酒店,巨额资金从何而来。
3.李家畔煤矿资产重组给煤电公司在神华开发区有300多亩地,由公司组成资产清算小组,时任煤电公司财务科长杨志军为清算小组副组长,由资产清算小组经手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出让开发商之后,杨志军辞去财务科长职务后去开发商公司任总经理。其中,是否与开发商有暗中勾结。
4.龙华铁路运输公司的董事长王勇刚(系原榆林副市长王斌之子)曾拿龙华宾馆产权证去银行抵押贷款作为王勇刚个人投资建龙华铁路运输公司的投资款,是否属于***行为。
5.陕西龙华矿业公司曾经与当地村支书张公字合作开发塌陷区明盘挖煤,张公字欠龙华矿业公司1.4亿多至今未付,原因何在?
6.2003年龙华集团将旗下的焦化厂手续变卖给社会自然人崔某,购买合同款80万,40万至今未付,什么原因?
7.高忠厚为安排子女和陕煤合作,陕煤的某些合作条款至今没有兑现。
8.由高忠厚自定的煤化公司项目投资3千多万元无白打水漂。
9.98年改制时在不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的前提下,高忠厚勾结姑表亲刘小明入500多股,并没有用实物去做抵押,现在高忠厚每年分红达5000多万,而部分工人,因入股条件过高无法入股,没有任何分红。
从企业改制至今十余年来,多名职工坚持不懈的向各级领导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高忠厚损害职工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问题,但是均无结果。对此,我们恳请各级领导,能够认真听取我们的心声,查出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为我们解决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挽回高忠厚给国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在职工心中重心树立党和政府的威望。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1998年在企业改制时,高忠厚与他人勾结,收受贿赂,将国有资产转手送人,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我们所在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原神木县燕家塔电厂,于1998年改制并更名为陕西神木县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之前高忠厚任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
根据神木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10日下发的神企改发(1998)012号《关于燕家塔电厂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明确规定:我企业改制时不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高忠厚利用自己是公司经理、企业法人的职务权利优势,不仅允许社会自然人刘晓明入股,还与刘晓明购买企业500股的股份,同时高忠厚与刘晓明一起讲其中的30股送与他人,我们怀疑其中30股赠送与当时参与改制的县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高忠厚私自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显然已经违法。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有限购买权。”高忠厚将股份送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违法。
根据高忠厚与刘晓明2004年3月15日签订的《股份分割确认书》内容显示:“刘晓明提供200万元的资产抵押购买企业股份”,所谓抵押物为何物?在哪抵押?抵押后在购买股份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抵押物是否折抵所欠的购股款?该确认书还明确说明“刘晓明赠送高忠厚股份,并赠送一辆三菱小轿车作为佣金”,另外该确认是还显示高忠厚在另外一家企业“华美公司”拥有部分股权。
举报人认为,高忠厚作为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职务之便让参股人不做实质投资即入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贿赂罪,应当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高忠厚未经董事会许可、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私自将手续不全的煤矿通过非法程序变卖,实质将企业资产、国家资源拱手送人!
、2005年8月14日,在高忠厚的授意下,龙华集体神木县孙家岔煤矿筹建处私自向排界南煤矿变卖井田0.87平方千米,地质储量518.7万吨。变卖井田款2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2005年8月14日,在高忠厚的授意下,龙华集团神木县孙家岔龙华煤矿筹建处私自向杨沟煤矿变卖井田0.43平方千米,地质储量154.4万吨。变卖井田款155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高忠厚将企业价值几千万元的资产未经董事会许可、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私自变卖,显然已经违法,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此事件的直接负责人高忠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渎职罪。
同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变卖集体资产,甚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变卖井田,而且在变卖井田的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其行为属于伙同他人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可见变卖井田的行为本身既是违法行为,即便变卖井田是企业法人行为构成的是单位犯罪,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高忠厚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也难逃刑罚处罚。
第三,高忠厚与王勇刚合办孙家岔龙华煤矿神华铁路专线龙华铁路公司,利用企业及股东资产为个人牟取私利!
王勇刚系农电公司职工,其父亲是原神木县县长、书记,原榆林市副市长王斌,王斌在任期间作为政府领导为牟取个人私利,多次参与到我企业合作、开发的事项中。其中,在王斌积极撮合、操纵下,2007年6月13日,孙家岔龙华煤矿与王斌之子王勇刚合办了孙家岔龙华煤矿神华铁路专线龙华铁路公司。
但是,该事件有诸多疑点:王勇刚作为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开办铁路公司的资格?其占有合办公司7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王勇刚作为事业单位职工从哪儿来的2100万元投资款?即便王勇刚拥有2100的投资款,但是其是否将该投资款投入合资公司中?
王勇刚作为王斌之子,王斌作为在职政府领导,让子女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不得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该合同办公司成立后运转至今,王勇刚享受着公司经营的巨额利润,却从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
所谓的合办公司,究其实质其实就是政府官员王斌以权谋私的手段。损害的却是企业的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据一:股份分割确认书
1.龙华集团2004年集资修建职工家属房锦秀苑南二号楼二单元有11套房去向不明,变相赠送他人。
2.时任煤电公司的经理高忠厚和时任财政局长王某某,煤管站站长张某某,社会人员折某某用几千万巨资,购买西安皇后大酒店,巨额资金从何而来。
3.李家畔煤矿资产重组给煤电公司在神华开发区有300多亩地,由公司组成资产清算小组,时任煤电公司财务科长杨志军为清算小组副组长,由资产清算小组经手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出让开发商之后,杨志军辞去财务科长职务后去开发商公司任总经理。其中,是否与开发商有暗中勾结。
4.龙华铁路运输公司的董事长王勇刚(系原榆林副市长王斌之子)曾拿龙华宾馆产权证去银行抵押贷款作为王勇刚个人投资建龙华铁路运输公司的投资款,是否属于***行为。
5.陕西龙华矿业公司曾经与当地村支书张公字合作开发塌陷区明盘挖煤,张公字欠龙华矿业公司1.4亿多至今未付,原因何在?
6.2003年龙华集团将旗下的焦化厂手续变卖给社会自然人崔某,购买合同款80万,40万至今未付,什么原因?
7.高忠厚为安排子女和陕煤合作,陕煤的某些合作条款至今没有兑现。
8.由高忠厚自定的煤化公司项目投资3千多万元无白打水漂。
9.98年改制时在不允许社会自然人入股的前提下,高忠厚勾结姑表亲刘小明入500多股,并没有用实物去做抵押,现在高忠厚每年分红达5000多万,而部分工人,因入股条件过高无法入股,没有任何分红。
从企业改制至今十余年来,多名职工坚持不懈的向各级领导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高忠厚损害职工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问题,但是均无结果。对此,我们恳请各级领导,能够认真听取我们的心声,查出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为我们解决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挽回高忠厚给国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在职工心中重心树立党和政府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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