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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一封反腐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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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onelovemm 周日 九月 07 2014, 05:36

致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王儒林书记:

我叫王海刚,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牛圈自然村129号,联系电话13269753543,系受害人王红玉之弟。

自2012年开始,我即通过多种途径实名举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张继荣和法官郭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巨额贪腐。我还曾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反映过张继荣、郭宁的相关问题,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与答复。在此,我郑重向您举报山西高院张继荣、郭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制造多起冤假错案,请您关注查处。

一.张继荣、郭宁滥用职权,将亿元合同诈骗犯李永军从无期徒刑变无罪释放

2009年11月,河南籍山西商人李永军因诈骗王红玉、王彬生等人近亿元煤矿投资款,被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

李永军提出上诉后,其家属通过渠道结识了山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张继荣和法官郭宁。在李永军家人大力公关下,张继荣于2011年9月作出将李案发还忻州中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件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中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但忻州中院在补充侦查没有结果时就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张继荣、郭宁和忻州中院李双庆违法解冻、扣划李案上千万赃款,并于2011年11月将李永军取保候审。2012年4月,忻州市检察院作出对李永军不起诉、无罪释放的决定。受害人依照程序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维持了忻州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检察院、相同的证据前提下,一审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案件发还后就变成无罪释放呢?或许正如山西高院郭宁所言:“李永军合同诈骗案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没有主要领导打招呼,李永军绝对不会从无期徒刑变无罪释放”!

二.张继荣、郭宁滥用职权,将李案上千万赃款违法解冻、扣划

李永军诈骗案发还重审期间,张继荣还指使郭宁把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追赃冻结和忻州中院又续冻的李永军在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600万左右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情况下擅自转移、解封,允许被告人李永军使用了600万左右。

其次,山西高院张继荣和郭宁,指使忻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在明知太原中级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李永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区万泉路储蓄所账户内700万元赃款情况下,依然将这笔钱以保证金名义扣划至忻州中院法院账户,将李永军取保候审后,再将700万元退给李永军个人。

三.张继荣、郭宁滥用职权,强加王红玉罪名与刑期

王红玉是李永军诈骗案的报案人和最大受害者。2012年,王红玉因另一案件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治中院经过一周开庭审理后,审判委员会四次商讨认定王红玉不涉黑。这时已经“越狱成功”的李永军找到“救命恩人”张继荣。随后张继荣以山西高院名义下发一纸公文,要求长治中院必须判处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名和十年有期徒刑。

张继荣以上级姿态、越级干涉一审法院审判结果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违纪违法。王红玉上诉后,二审法官“恰是”主办过李永军诈骗案的张继荣下属、山西高院刑二庭郭宁。后山西高院刑二庭在没有调查、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维持了对王的一审判决。张继荣、郭宁的相关行为,等于变相剥夺了王红玉的上诉权,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制。

四.张继荣其他违纪违法事实

2013年5月,“越狱”后的李永军开着山西某法院警车在北京友谊宾馆(五星级)消费被网友曝光,其无期变无罪的蹊跷经历引发媒体与社会关注。后山西高院对该警车配用者、某法院的纪检组长作出免职处理,但对社会质疑的“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一事,山西高院未做回应。我们由此怀疑山西高院有相关人士在包庇李永军,避谈李永军案有做贼心虚之嫌。

2014年5月某日,李永军轻而易举就走进了门禁森严的山西高院,并在张继荣办公室闭门长谈数小时。国家的回避制度明令禁止主审官与被告单独见面,张继荣身为党员干部,在被实名举报前提下依然知法犯法、肆无忌惮与李永军接触,视党纪国法如儿戏,其行为让人震惊并严重影响到党和国家形象。

尊敬的王儒林书记,从以上反映情况看,李永军案、王红玉案的背后显然被某种不正之风左右,恳请您查清事实,追究张继荣、郭宁等违纪违法及错案责任,并严格按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王红玉涉黑案予以公正处理,维护山西司法公信力!

期待您的回复

王海刚

电话:13269753543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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